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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855、01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林林、李莉诉被告梁爱玲、宋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林,李莉,梁爱玲,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855、01856-1号原告姚林林,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李莉,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梁爱玲,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宋超,男,汉族,住址同上。与梁爱玲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林林、李莉诉被告梁爱玲、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30号3号楼2单元14层1411号商品房一套、对宋超的工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30号3号楼2单元14层1411号商品房一套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二、对被告宋超的工资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李莉所有的位于平舆县城区清河南路南侧(出卖人为河南东方天中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第18幢1层第14号、15号两间房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娟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