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文昌与姜洪朝、姜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昌,姜洪朝,姜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72-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昌。被执行人:姜洪朝。被执行人:姜广海。本院在执行刘文昌与姜洪朝、姜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海向申请执行人刘文昌付款46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