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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文昌与姜洪朝、姜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昌,姜洪朝,姜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72-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昌。被执行人:姜洪朝。被执行人:姜广海。本院在执行刘文昌与姜洪朝、姜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海向申请执行人刘文昌付款46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