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树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树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小企业发展大厦(临时住所:红桥区芥园道怡华园明华里6-101底商)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继旺,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树立。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凤晖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