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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盛鲲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06-5号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利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盛鲲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林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左云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鲲文、李林宝、谢勇、左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盛鲲文、李林宝、谢勇、左云云所有财产各在22337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