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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泸州品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泸县云龙镇春晖综合农贸市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品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泸县云龙镇春晖综合农贸市场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品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小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霞,四川明矩(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县云龙镇春晖综合农贸市场,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组织机构代码08582521-1.法定代表人谈有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剑虹、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剑徽,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泸州品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泸州品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县云龙镇春晖综合农贸市场(以下称:春晖农贸市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泸州品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霞、被上诉人春晖农贸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赵剑虹、赵剑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上诉人泸州品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曹天全审 判 员  程德朋代理审判员  张晓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