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王某,女,199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江某,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