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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康荣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荣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荣泉,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8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荣泉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荣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康荣泉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延吉市进学街朝阳小区,窃取被害人马某某一个女士手提包、人民币260元、一个钥匙链以及一部白色三星S5手机等物品。经鉴定,康荣泉盗窃的三星S5手机价格人民币1200元。2015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康荣泉以跳窗户的方式进入延吉市北山街丹英社区建行家属楼,窃取被害人高某某一部手机后逃至单元门口时被房主抓获。经鉴定,康荣泉盗窃的酷比牌手机价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三星5S手机和钥匙串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扣押酷牌手机一部,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康荣泉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收缴清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反映,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荣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康荣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荣泉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荣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许英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晟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