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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创霞与陕西长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创霞,陕西长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薛创霞。委托代理人王群、张旭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长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琴,执行董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创霞与被告陕西长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创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创霞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997.5元,另79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