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头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1705号原告景某,男,1978年9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赵某,男,农民,住义县头道河乡邹家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