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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柴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陆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雪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