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柴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柴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陆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雪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