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传生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冉隆泽,熊荣江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传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冉隆泽,熊荣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传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杨传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隆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荣江。再审申请人杨传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冉隆泽、熊荣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