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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日文、许尚华、马文丽、赵泽凌与刘忍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日文,许尚华,马文丽,赵某,刘忍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赵日文,男,1965年11月27日,生于怀仁县X乡X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X村。申请执行人:许尚华,女,1963生于大同县X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怀仁县X乡X村。申请执行人:马文丽,女,1988年6月27日生于怀仁县X乡X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X村。申请执行人:赵某,男,2009年1月11日生于怀仁县X乡X村,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X村。被执���人:刘忍权,又名刘吉,男,1963年11月2日生于怀仁县X乡X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仁县X乡X村。现正服刑。本院在执行(2015)朔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因被执行人刘忍权正在服刑,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张宝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