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皇甫志刚与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96号原告:皇甫志刚。被告: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商城*座401。被告:安徽神州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新城国际*座9F。被告: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解放东路***号桐泾商务广场*号楼**层。原告皇甫志刚诉被告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该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皇甫志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