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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皇甫志刚与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96号原告:皇甫志刚。被告: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商城*座401。被告:安徽神州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新城国际*座9F。被告: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解放东路***号桐泾商务广场*号楼**层。原告皇甫志刚诉被告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山东米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该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皇甫志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