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申请执行张树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张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福,男,系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树生。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申请执行张树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执行人张树生已庭外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下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