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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志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王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陈志云,王红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庄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霞,居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志云、王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上诉人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