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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于2015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戚某去到本区旦场镇楼阁堂某某路鹅场的宿舍,���掉拖鞋放在一楼的楼梯口,来到二楼,爬窗进入赖某甲夫妇的睡房内,在房间的木柜盗窃了现金1100元,准备离开时被赖某甲夫妇发现,怆忙跳窗逃跑,把蓝色拖鞋留在了现场。2015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戚某被鹅场老板杨华振带回鹅场并报警后,戚某一直在现场,公安民警到达后,戚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戚某去到本区旦场镇楼阁堂某某路鹅场的宿舍,脱掉拖鞋放在一楼的楼梯口,来到二楼,爬窗进入赖某甲夫妇的睡房内,在房间的木柜盗窃了现金1100元,准备离开时被赖某甲夫妇发现,怆忙跳窗逃跑,把蓝色拖鞋留在了现场。2015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戚某被鹅场老板杨华振带回鹅场并报警后,戚某一直在现场,公安民警到达后,戚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告人戚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签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珍人民陪审员  周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亚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雄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