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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闻美均与杨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美均,杨博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10号原告:闻美均。委托代理人:傅兴灿,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闻美均与被告杨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美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闻美均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美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原告闻美均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