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闻美均与杨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美均,杨博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10号原告:闻美均。委托代理人:傅兴灿,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闻美均与被告杨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美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闻美均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美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原告闻美均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