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廖英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廖英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廖英垣,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52。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廖英垣至今未自觉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英垣珠海农商银行80×××70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