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世楠、刘怀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世楠,刘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号。被执行人钱世楠。被执行人刘怀艳。申请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世楠、刘怀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