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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董健与郑子永、杨文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健,郑子永,杨文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707号申请执行人董健,居民。被执行人郑子永,居民。被执行人杨文雯,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董健与被执行人郑子永、杨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2015)临兰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雯所有的鲁Q.15K**车辆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临兰民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