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洪华与曹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华,曹保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贾洪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曹保堂,男,50岁左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已私下和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