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潘燕欢与周玉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燕欢,周玉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88号原告潘燕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63。被告周玉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772。原告潘燕欢诉被告周玉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燕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燕欢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