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家兴与陈丽娜、陈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兴,陈丽娜,陈炳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758号原告陈家兴,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丽娜,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炳煌,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兴与被告陈丽娜、陈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家兴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张怡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