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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家兴与陈丽娜、陈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兴,陈丽娜,陈炳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758号原告陈家兴,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丽娜,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炳煌,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兴与被告陈丽娜、陈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家兴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张怡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