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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491号原告石某甲,自由职业。被告石某乙,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离婚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兀雅玲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