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491号原告石某甲,自由职业。被告石某乙,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离婚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兀雅玲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