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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蒋立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蒋立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王玉珍,现住农安县。被告:蒋立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蒋立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