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能利与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能利,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董能利。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地址黄石港新闸王家坳231号。被执行人颜友友。被执行人王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能利申请被执行人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三查到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