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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玉根、吴晓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异字第11号案外人杨兵,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陈玉根,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吴晓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铜陵市。组织机构代码:67891045-4.本院在执行陈玉根,吴晓军,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案外人杨兵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兵称,铜陵市步行街68号网点1-31号及二层小楼,虽然以前是我和陈玉根合伙购买,陈玉根犯罪后,该房被查封,我在检察院和公安局协调下与陈玉根签订了房产共有转让协议,陈玉根将其房产的股份全部转让予我,现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我和我爱人陈永萍名下。故请求贵院解除对该房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查明,铜陵市步行街68号网点土地使用权面积1408.93平方米于2014年4月30日登记在案外人杨兵和陈永萍名下。2015年5月11日我院依据(2015)铜官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本院查封铜陵市步行街68号网点面积1408.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人杨兵和陈永萍名下,其土地使用权属杨兵和陈永萍。因此,案外人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铜陵市步行街68号网点面积1408.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舒海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