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颖与被执行人郑日旭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颖,郑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颖。被执行人郑日旭。申请执行人张丽颖与被执行人郑日旭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江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7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晓 雷审判员 宋起���审判员 孙 增 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雅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