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国强与马国云、祝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867号原告夏国强。被告马国云。被告祝一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强与被告马国云、祝一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