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传伟,许劲,兰荆州,杨小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颜家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勇,湖北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菊红,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机路。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农场农技路。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被告:许传伟,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许劲,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朴实沙市区。被告:兰荆州,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杨小玲,女,1985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传伟、许劲、兰荆州、杨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追偿权纠纷具有独立性,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原告、被告及借贷银行住所地均在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抵字第14020304号《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及2014年委字第14020304号《委托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上列合同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均未签署时间,但从合同编号可推定该合同系2014年度成立。本案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登记住所地系于2015年5月27日由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54号变更为荆州市江津东路167号。因上述合同成立时,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54号,本院作为合同成立时,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