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科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324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843-3。法定代表人沈骋,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注册号511600000005003。法定代表人邓钢,董事长。第三人张科定,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66元,减半交纳6133元,由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