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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海超与福建省安溪优速快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超,福建省安溪优速快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98号原告徐海超,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汪秀英,女,系徐海超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省安溪优速快递,地址:安溪县城厢镇安塔路***号优速快递。原告徐海超与被告福建省安溪优速快递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海超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