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菊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菊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48号罪犯李菊芳,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初中毕业,住湖南省澧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02)台刑一初第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菊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菊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2)浙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菊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菊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菊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菊芳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