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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邹春丽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春丽,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352号原告邹春丽。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春丽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丽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邹春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