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018-4号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田,董事长。被告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庄明远,执行董事。被告青岛市财政局,住所地青岛市。被告青岛市教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