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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8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608号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6区***号。经营者廉丽媛。委托代理人陈忠海,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员工。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4号。法定代表人曾坤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天娇,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明亮,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