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1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秦卫与李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卫,李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77-1号申请执行人秦卫,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觉安,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卫与被执行人李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觉安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秦卫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505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38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觉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702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觉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