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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策忠与王静、章小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策忠,王静,章小建,陈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485号申请执行人夏策忠。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章小建。被执行人陈华梅。关于夏策忠申请执行王静、章小建、陈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静、章小建、陈华梅长期在外。另查明,被执行人王静、章小建、陈华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人章小建、陈华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苏F×××××汽车一辆(未扣押),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