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