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6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6680号原告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府北街与红霞路交口。代表人冯家荣,主任。被告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孟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