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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被告哏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喻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哏某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刁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