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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燕与韩宇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韩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6号院9号楼。被执行人韩宇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4日,住宝鸡市新建路中段2号b楼。本院在执行李燕与韩宇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