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燕与韩宇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韩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6号院9号楼。被执行人韩宇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4日,住宝鸡市新建路中段2号b楼。本院在执行李燕与韩宇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