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玉芳与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玉芳,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芳。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周玉芳与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虽有财产,但一时无法处置。在他案中本案分配到4027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903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027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周玉芳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8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