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朱民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江峰与王保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峰,王保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628号原告杨江峰。被告王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峰诉被告王保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江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江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