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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世正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正,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599号原告吴世正,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法定代表人庞仁智。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6号,注册号500236000003719。法定代表人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正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世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世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正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世正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