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龙、重庆粮食集团潼南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西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彭龙,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潼南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大忠,执行董事。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城南工业园。代表人牛纪超,该公司经理。被告: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玉华、高金升,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龙、重庆粮食集团潼南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西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彭龙在向本院起诉前已向西平县公安局控告易云相诈骗,且西平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现仍在侦查中。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龙、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潼南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陪审员 敬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