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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良保与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17-1号申请执行人:徐良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宏,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杰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徐良保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承担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400元。在执行中过程,申请执行人徐良保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420000股抵付本息2043096元(单价1.4388元/股),申请人放弃其余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400元。但该股权转让至今没有完成交割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中的1420000股变更到申请人徐良保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