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法执字第228-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卫东、谷春香、薛宝书、王先义、王尚仁、常雯洁、赵美荣、谷景园、张萍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法执字第228-236-2号申请执行人:余卫东、谷春香、薛宝书、王先义、王尚仁、常雯洁、赵美荣、谷景园、张萍共9人。被执行人:开封市易兴印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分别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9、10、11、12、14、15、20、21号共9份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买受人李宏以30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车为帕萨特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宏所有。上述轿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宏时起转移。买受人李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白 健审判员 : 娄 辉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