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鹏与王少武、董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王少武,董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7-1号原告:赵鹏,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少武,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籍新安县北冶镇望古朵村。被告:董菲菲,又名董小菲,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少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诉被告王少武、董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少武名下位于新安县东区亚威11号楼2单元303室住房一套。并已提供吕雪玲名下的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少武名下位于新安县东区亚威11号楼2单元303室住房一套。查封担保人吕雪玲名下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