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芳 百度搜索“”